近年來,台灣廚餘與有機廢棄物問題屢屢浮上檯面,不僅引發地方政府與民眾的焦慮,也再次提醒我們,問題從來不只是「怎麼處理廚餘」,而是「我們如何看待生質資源」。
環境部近期推動中的《沼氣法》,是一個重要且值得肯定的起點,象徵台灣正式將有機廢棄物視為能源來源,而不再只是末端負擔。這一步,來得不算早,但非常必要。
然而,如果台灣的目標不只是「跟上」,而是走在前面,那麼我們就必須進一步追問:台灣能不能超越「廢棄物管理」、「沼氣」、「補貼」的既有政策框架,將生質資源全面視為一種可被資源化、產業化、治理化的「資產」?
超越「廢棄物管理」,走向「資產治理」
目前多數國家的沼氣政策(包含歐洲、日本、韓國),大多仍聚焦於「管制」或「補貼」,透過法規與財政工具,將有機廢棄物轉化為沼氣能源。這些制度確實有效,卻仍停留在「環保部門」或「能源部門」的單一視角。
若回到產業與投資的本質來看,廚餘、豬糞尿與農業副產物,並非短期問題來源,而是可再生、高度在地、長期穩定供應的原物料。投資沼氣,本質上是投資一個可長期經營的永續事業。相較半導體、石化等使用不可再生、進口的原物料,產業可能轉移、被替代,甚至快速萎縮。來自農業、畜牧、食品與城市系統的生質資源,是台灣唯一能掌握、且高度在地化的長期「資產」。
問題在於,當我們仍以「廢棄物」的視角管理這些資源,政策工具就只剩下「棍子」;若要讓企業願意投入、讓市場發揮功能,治理邏輯就必須加入「胡蘿蔔」。這正如環境部近年推動《循環經濟促進法》所展現的方向,從管制走向誘因,從管理走向全方位治理。
套用到沼氣政策,台灣真正需要的,並不是另一部處理短期環保議題的「沼氣法」,而是升級到「資產治理」、推動長期投資與基礎建設的「生質資源資產法」。
超越「沼氣能源」,展開新農業「5F+3BM」的資產版圖
在新農業與循環經濟的框架下,生質資源從來不只是一條「發電路徑」。事實上,它至少涵蓋:
- 5F:Fuel 燃料、Food 食品、Feed 飼料、Fertilizer 肥料、Fashion 時尚
- 3BM:BioMedical 生醫、BioMaterial 生質材料、BioMimicry 仿生
當我們將「沼氣」與「發電」畫上等號,無形中就錯失了大量潛在的「好生意」。生質資源經過厭氧消化後,除了發電,還同時連結天然氣、肥料、水資源與碳相關價值等多重去向。對產業而言,投資的不是單一產品,而是一組多元、具有策略彈性的資產組合。
正因如此,當「生質資源資產化」被制度化時,企業就有條件在 5F+3BM 的多元商機中進行配置與創新,並同時創造 6E(Economy 經濟、Employment 就業、Environment 環境、Ecology 生態、Energy 能源、Education 教育)的系統性效益。
超越「補貼」,用「六大政策槓桿」讓好主意成為好生意
具體來說,制度化的目的是讓「生質資源資產化」從好主意變成好生意,不是依賴技術或補貼,而是透過「好治理」來鼓勵產業發展。其中,六大政策槓桿尤為關鍵,而當前最迫切的是前兩項:
1.排除法令與行政障礙:鼓勵型新法
在現行制度中,廚餘、豬糞尿與農業副產物往往被視為「污染源」或「廢棄物」,導致跨部會、多頭管理與責任模糊,增加產業發展的阻礙。
《生質資源資產法》應是一部鼓勵型、整合型的新法,明確界定哪些生質資源可被資產化,如何跨越廢棄物標籤,以及如何有效降低行政成本,為產業創造可預期的發展環境。
2.循環採購:由國公營事業創造市場
政策不應只停留在補貼,而應以「採購」創造穩定需求。例如,由中油、台電保證採購生質甲烷(CH4)能源;由台糖、台肥採購厭氧消化後的肥料粗料;由台水採購處理後的再生水。換言之,經濟部所屬的油、電、糖、水,以及農業部所屬的台肥,應成為循環經濟的第一批「制度型客戶」。
這不是補貼,而是將生質資源所創造的 6E 效益,以制度設計的方式「分享」給產業。
超越日韓歐,Taiwan Can Lead
台灣並非從零開始。6年前,循環台灣基金會已邀集超過百位專家參與相關討論與研究,並推出《循環台灣 2040:台灣沼氣產業新契機》報告,並有台糖、永豐餘等場域累積示範經驗。
根據循環台灣基金會推估,台灣具備設置約 150 座沼氣場的潛力。下一步的關鍵,不再只是「示範場域」,而是如何走向規模化。
這正是政策工具發揮作用的時刻,如果台灣只推出一部「沼氣法」,我們只是被動的追隨者(follower);但如果台灣率先提出「生質資源資產法」,並以資產治理、5F+3BM、六大政策槓桿為核心,我們不只是跟上,還能夠超越日本、韓國、歐洲,定義下一代循環經濟的治理典範。
從廚餘問題出發,台灣其實握有一個重新定義資源、農業與產業未來的機會。問題不是「做不做得到」,而是「我們敢不敢想得夠大」。
這一次,Taiwan Can Lead。
作者:黃育徵(循環台灣基金會董事長)
原文刊載於獨立評論2026/03/04 超越《沼氣法》:從廚餘危機到《生質資源資產法》